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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执1640号

曹县中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县中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唐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曹县中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现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众(唐立众),男。本院在执行曹县中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唐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曹商初字第147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众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众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众(唐立众)的银行存款14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兴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军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