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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5919号

孙尧根与徐海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尧根,徐海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5919号

原告:孙尧根,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龙、丁兴汇,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海浪,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孙尧根与被告徐海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万元,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黎小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无法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丁兴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孙尧根借到人民币现金陆拾万元整,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2014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孙尧根借到人民币现金伍拾万元整,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盖私章。2014年6月20日,孙尧根农业银行账户消费刷入301330650390160账户70万元;2014年7月30日,孙夏娟取现49900元;2014年8月6日,孙尧根中国银行账户POS机消费45万元。孙夏娟与孙尧根系夫妻关系。301330650390160账户为绍兴县世方泵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开立的商户号,该账户2014年6月20日入账70万元,2014年8月6日入账45万元。原告陈述系应被告要求将借款通过POS机消费转入被告公司(绍兴县世方泵业有限公司)账户,2014年6月20日转入70万元后返给原告10万元,2014年8月6日转入45万元,另5万元为现金交付。原告陈述被告未归还过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取款凭条、交易信息结合其陈述,可以认定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110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海浪应归还给原告孙尧根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100元,由被告徐海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敏敏

代理

审判员  黎小军

人民陪审员  金宝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娟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