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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894号

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894号原告沈某,女,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李某,女,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绮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超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