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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行初40号

原告陈翠莲诉被告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规划行政确认、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莲,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103行初40号原告陈翠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宏权,男,汉族。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唐宏,男,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彭晓东,男,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蒋志刚,男,汉族,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君,男,汉族,冷水滩区规划分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邝小文,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易佳良,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周美辰,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陈翠莲不服被告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规划行政确认、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告知原告陈翠莲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27日,原告陈翠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于2016年5月9日向被告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州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7月17日原告陈翠莲以与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翠莲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翠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翠莲负担。

审 判 长  卞凌峰

审 判 员  蒋艳辉

人民陪审员  王 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晓欣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