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3565号原告贺祖兵。被告史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祖兵诉被告史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州市贺祖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梦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 蒙 来自:
贺祖兵与史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3565号原告贺祖兵。被告史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祖兵诉被告史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州市贺祖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梦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