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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3565号

贺祖兵与史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祖兵,史建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3565号原告贺祖兵。被告史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祖兵诉被告史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州市贺祖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梦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