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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5880号

侯永澄诉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侯永澄,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5880号

原告:侯永澄,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郭立

被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负责人:林惠金。

委托代理人:于洁,女,系该公司人事经理,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曹宇,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侯永澄与被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驾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雷凯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程姣(主审)、王智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永澄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立、被告安驾沈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洁、曹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永澄诉称: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到被告处工作,被指派到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从事专车司机工作,底薪1900元,月工资3100元左右。工作期间每天工作时间至少11小时,有一段其中一部分是一天工作9小时,平均下来一周休息一天。2015年12月31日被告单位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工作时长造假损害公司利益,与事实不符,原告被迫离职,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433.6元;2、请求被告支付延时加班费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周一至周五)18736.19元;3、请求被告支付周末加班费(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12月31日)19646.15元;4、请求支付法定假日加班费(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12月31日)6523.1元。

被告安驾沈阳分公司辩称: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入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限期三年,试用期3个月,约定月工资1900元,试用期工资1520元,合同约定驾驶员岗位执行综合工时制。原告在入职时进行岗前培训。对驾驶员岗位实行综合工时、绩效薪酬办法、日常出勤管理、驾驶员超过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及讲解。申请人在认同公司管理规定和驾驶员岗位要求的前提下认同该岗位薪酬福利待遇自愿加入公司,承诺自觉准守规章制度。申请人作为大班司机2015年12月19日、20日、23日、24日、25日、26日、29日、30日未按公司规定的高峰时段,早高峰6点-9点,晚高峰是16点-21点未按规定提供乘驾服务,严重消极怠工,导致八个工作日零订单,视同旷工8天。2015年12月16日、18日、22日三日当天早高峰迟到上线,晚高峰未提供服务。2015年12月22日、26日30日,在无订单服务的情况下公车私用合计100.1公里。由于申请人多次消极怠工,不服从公司调配,非公务私自动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神州专车驾驶员管理手册2.3管理处罚规定第4条及第11条,经公司研究决定,2015年12月31日对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依法不应当支付其赔偿金。因客户乘车机动灵活,需驾驶员机动作业。鉴于工作性质特殊,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公司成立之初与驾驶员约定,驾驶员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只对其服务质量工作任务达成进行考核,除了按规定保证在高峰时段上线外,不要求其坐班,不对考勤强加限制。驾驶员的工资组成是工资加班费勤奋奖及其他。延时和周六加班费,驾驶员是上六休一,每天工作8小时,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给付3倍工资,工作第六天按1.5倍给付加班费,员工在职期间因公司排班产生的加班公司已给付加班费,上述时间外员工自愿上线工作公司给付勤奋奖,相当于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劳动报酬。加班费问题,在员工入职时已经和员工讲明了工作时长是综合工时制,员工加班需要经公司报备同意后才能有效,原告主张加班费得提供相应的加班证据。员工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已经发放,在职期间并未提出异议。2015年12月份公司获得人社局批复的驾驶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时间为2015年12月-2016年12月期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原告参加被告公司举办的驾驶员入职培训。在岗前培训中,培训的内容中关于工作时间为驾驶员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周上六休一,每天工作8小时,其他时间员工自行安排。驾驶员的收入组成为基本工资+加班费+勤奋奖+其他。基本工资对应每天8小时的报酬。加班费为法定假日300%计薪,周末150%计薪。勤奋奖为上述时间外自愿上线,同时达到专车服务标准的驾驶员,公司给付勤奋奖。2015年1月14日原告收到《神州专车驾驶员管理手册》并在《神州专车驾驶员管理手册》阅知单上签字。2015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31日,试用期为3个月。原告每月基本工资为1900元,试用期工资为1520元。原告入职后担任被告公司的专车司机。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原告每月获得的加班费分别为217.14元、1072.96元、414.56元、542.86元、855元、542.86元、495.65元、678.57元、855元、1200元、542.86元、546.11元。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原告每月获得的勤奋奖分别为38.46元、2400元、2400元、3360元、2036元、3360元、2400元、3360元、2400元、2400元、2400元、0元。在《神州专车驾驶员管理手册》关于处罚的规定中,被告公司规定对于瞒报、多报费用,侵占客户公司利益的;驾驶员非公务私自动车或者私自接单;驾驶员使用客户租用车辆办私事的;违规操作谋取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的;个人工作业绩造假的等行为,被告可以与专车司机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12月16日、26日、30日原告作为当班专车司机非公务用车,2015年19日、20日、23日、24日、25日、29日等工作日“零”订单。2015年12月31日,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另查明:2015年12月24日经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审批,被告的销售人员和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期限从2015年12月起至2016年12月止。2016年3月28日,原告申请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于原告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书、银行对账单、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软件截图、2015年10月25工作时间截图、工作通知截屏、照片、公告截图、微客服截图、被告公众号截屏、驾管发的截屏通知,被告安驾沈阳分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两份、神州专车驾驶员管理手册阅知单、驾驶员入职培训确认书、岗前培训签到表、日常培训签到表、订单截图、驾驶员管理手册、迎新会材料、特殊工时制审批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存根、工作记录、GPS截图、订单记录、2015年1月-12月工资明细,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在入职前,被告已经对原告进行神州专车司机培训,原告已经充分阅读并了解神州驾驶员管理手册,根据该手册规定,驾驶员违规操作谋取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的、个人工作业绩造假的等行为,被告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期间,存在非公务用车的情形,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根据被告的驾驶员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被告可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时加班费、周末加班费、法定节假日的主张。被告对原告进行驾驶员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和薪酬绩效规定,因此原告在充分了解被告单位的工作时间以及薪酬后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且经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审批从2015年12月起至2016年12月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原告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900元。而实际原告每月领取的工资在3000元至6000元不等。每月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资中除了包括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勤奋奖和加班费。勤奋奖的属于被告为驾驶员在工作日超出八小时工作时间支付的劳动报酬,因此具有延时加班费的性质。而加班费属于被告为驾驶员在休息日以及法定假日工作支付的劳动报酬。因此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实际支付原告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永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雷凯

审判员 程姣

审判员 王  智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