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970号
原告:李学林,男。
被告:张玉平,女。
原告李学林与被告张玉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李学林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金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