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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1532号

孙某与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孔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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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1532号原告孙某。被告孔某甲。

原告孙某诉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2006年12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孔某乙。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2013年1月16日,被告无故外出至今未归。为此,我曾于2014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外出时间较短而撤诉,现被告仍外出未归。故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男孩由某,被告支付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孔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孔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月份被告无故外出后,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7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男孩由某,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初关系尚可,但之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家庭琐事等发生争执,致使夫妻产生矛盾,且在经之前的离婚诉讼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对于婚生男孩孔某乙的抚养问题,因孔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生男孩孔某丙,被告应依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对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部分,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核实,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

二、婚生男孩孔某丁,被告孔某甲依法支付原告孙某孩子抚养费,支付方式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6年的抚养费2187元;以后于每年的7月1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一半支付),直至被抚养人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运娟

审 判 员  宫同科

人民陪审员  邢宝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凡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