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030号
原告:陈明,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陈伟,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邹方华,男,汉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陈伟与被告邹方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陈伟未在法定的缴费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伍晶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锦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