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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9030号

陈明,陈伟与邹方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明,陈伟,邹方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030号

原告:陈明,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陈伟,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邹方华,男,汉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陈伟与被告邹方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陈伟未在法定的缴费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伍晶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锦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