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590号罪犯陈忠灿,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尤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忠灿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七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三刑终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忠灿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七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忠灿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3月无正当原因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10%被扣1次分,累计扣1分。经教育后,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一般,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级表扬,2015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累计获达标分21分。2015年11月7日缴纳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考核扣分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忠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