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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301号

修林军与金安波、张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修林军,金安波,张淑娟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283民初6301号原告修林军,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振全,男,1978年3月5日生,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TEL:.被告金安波,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TEL:.被告张淑娟,女,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TEL:.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修林军诉被告金安波、张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徐俊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8月17日原告修林军向本法庭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淑娟的起诉,本院以口头裁定准许原告修林军撤回对被告张淑娟的起诉。

原告修林军诉称,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和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支,合计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给付6000元,剩余欠款经索要,被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金安波立即偿付借款54000元及利息180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共计7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金安波辩称,同意偿还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安波给付原告修林军借款本息6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付30000元,2017年1月10日前付30000元。

二、如果被告金安波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则其余部分原告修林军自愿放弃不予追究;如果被告金安波不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则被告金安波于2017年1月11日给付原告修林军已放弃的利息12000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金安波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徐俊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丽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