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执868、871号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西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西瑾,高进财,马占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868、87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大街口。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被执行人马西瑾,男,194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高进财,男,194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马占忠,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1824、18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马西瑾、高进财、马占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占忠、高进财、马西瑾的银行存款407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红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