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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4刑初103号

林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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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24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平,男,1975年5月2日生于山西省怀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6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怀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怀公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兴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平于2016年6月6日9时30分左右,酒后无证驾驶无牌X小型面包车在怀仁县大忻线22公里附近行驶时,被怀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干警当场查获,经怀仁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抽血检验拍照,山西省怀仁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平目无法纪,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平的犯罪事实,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平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林平的刑期从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王贵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兰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