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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158号

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安丘青云书院娱乐有限公司、山东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业置业发展(潍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安丘青云书院娱乐有限公司,山东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业置业发展(潍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丘青云书院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熙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熙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建业置业发展(潍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熙毅,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安丘青云书院娱乐有限公司、山东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业置业发展(潍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胜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