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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8执387号之二

徐怀翔、胡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怀翔,胡雨,陈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3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怀翔,男,1963年9月18日,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胡雨,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陈美,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申请执行人徐怀翔依据已生效的(2015)鄱民二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胡雨、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总标的金额1.825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徐怀翔与被执行人陈美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美同意在解冻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整,余款8000元分期分批偿还,从2016年9月起每月15日前偿还2000元,申请执行人徐怀翔对此付款方式无异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109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合印

审 判 员  章黎选

代理

审判员  蒋 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