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被执行人袁亦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初0167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袁亦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亦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亦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袁亦南(证件号码:)在宁波平安银行的10×××01的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颂君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褚一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