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958号原告闫海文,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杨凤瑞,男,45岁,汉族,农民,原住址同上。被告杨学武,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海文与被告杨凤瑞、杨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5元,减半收取18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大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