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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2958号

闫海文与杨凤瑞、杨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海文,杨凤瑞,杨学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958号原告闫海文,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杨凤瑞,男,45岁,汉族,农民,原住址同上。被告杨学武,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海文与被告杨凤瑞、杨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5元,减半收取18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大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