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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再1号之一

李一×、李二×等与李四×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一×,李二×,李三×,李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再1号之一

原审

原告:李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原告:李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原告:李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四×,1965年3月30月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俊(原审被告李四×之叔)。原审原告李一×、李二×、李三×与原审被告李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李一×、李二×、李三×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一×、李二×、李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李一×、李二×、李三×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审原告李一×、李二×、李三×负担。

审 判 长  张宝霞

代理

审判员  孙 洁

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甜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