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再1号之一
原审
原告:李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原告:李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原告:李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四×,1965年3月30月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俊(原审被告李四×之叔)。原审原告李一×、李二×、李三×与原审被告李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李一×、李二×、李三×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一×、李二×、李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李一×、李二×、李三×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审原告李一×、李二×、李三×负担。
审 判 长 张宝霞
代理
审判员 孙 洁
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甜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