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3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被执行人朱源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民初字第0074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源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源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源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源峥(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67的存款人民币1276.6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凌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