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2365号原告周宝民,男,汉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杨俊英,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安亚利,女,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张小平,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华池县该县上里源乡。
原告周宝民与被告杨俊英、安亚利、张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宝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俊英、安亚利、张小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宝民诉称:2014年2月18日,被告将蜀临天下川菜馆后厨工作承包给了原告,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月的后厨工资合计为19500元,由被告次月1号一次性付给原告。2015年10月份,由于被告经营不善导致蜀临天下川菜馆关门,被告拖欠原告后厨人员工资53000元;后经原、被告四人协商,被告分别于2015年11月19日付原告后厨人员工资2000元(已于当日兑付),2015年12月20日付原告工资10000元,下欠41000元被告从2016年1月20日开始每月付原告2000元直至欠款付清为止,张小平为该笔欠款的担保人。协议签订后,被告从2016年1月至3月份每月支付原告2000元,4月份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工资叁万伍仟元整,并从2016年6月23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欠款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俊英未答辩。被告安亚利未答辩。被告张小平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俊英、安亚利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8日,原告承包了被告杨俊英、安亚利经营的蜀临天下川菜馆的后厨工作,2015年10月份,蜀临天下川菜馆关门,2015年10月23日,原、被告对于拖欠的后厨人工工资进行了结算,被告杨俊英向原告周宝民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周宝民在蜀临天下后厨承包员工工资53450元整(伍万叁仟肆佰伍拾元整),经手人:杨俊英。”2015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关于蜀临天下川菜馆员工周宝民在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承包后厨工人工资。由于川菜馆下一年房租太高,导致关门,按以下协议发放此人工资(工资共计:53000元)。2015年11月19日甲方付乙方现金2000元(当日对付)、2015年12月20日甲方付乙方现金10000元,下欠41000元(甲方将于2016年1月20日起每月付乙方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并收回欠条。甲方中途如将梦香快餐店转让,将提前支付乙方15000元。甲方:杨俊英、安亚利,乙方:周宝民,担保人:张小平。”协议签订后,被告杨俊英分别于2015年11月19日、2015年12月20日向原告支付工资2000元、10000元,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每月支付原告工资2000元,共计支付原告工资18000元,下剩工资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协议书、谈话笔录在卷佐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周宝民为被告杨俊英、安亚利经营的蜀临天下川菜馆的后厨工作提供了劳务活动。被告杨俊英、安亚利接受了劳动成果,其有义务向原告周宝民支付劳动报酬,且在蜀临天下川菜馆关门后,被告杨俊英向原告周宝民出具了欠条一张,原、被告并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共计18000元,现下欠原告工资为35000元,故原告周宝民要求被告杨俊英、安亚利支付工资35000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张小平作为担保人对该笔欠款作出保证担保承诺,并在协议书上担保人处签字,故被告张小平应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诉求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欠款利息,因原、被告并未约定欠款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俊英、安亚利支付原告周宝民工资35000元。
二、被告张小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杨俊英、安亚利、张小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俊峰
代理
审判员 张亚丽
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小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