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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保124号

马鞍山新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锐天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鞍山新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锐天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保124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新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查磊。

被执行人:上海锐天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玮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238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上海锐天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