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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7230号

上海金巨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诉杨琴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金巨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杨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7230号原告上海金巨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文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被告杨琴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巨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琴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均对金劳人仲(2016)办字第997号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上海金巨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先起诉,杨琴华后起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杨琴华诉上海金巨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6)沪0116民初7239号〕一案与上海金巨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诉杨琴华劳动合同纠纷〔(2016)沪0116民初7230号〕一案合并审理;注销杨琴华诉上海金巨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6)沪0116民初7239号〕。

原告上海金巨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杨琴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金巨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杨琴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金巨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杨琴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金巨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吴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