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55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蛟河市永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行长。
被告:梁显明,男,汉族,62岁。
被告:王雅波,女,汉族,63岁。
被告:崔长利,男,汉族,55岁。
被告:王桂娟,女,汉族,52岁。
被告:崔连德,男,汉族,60岁。
被告:张会兰,女,汉族,6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诉被告梁显明、王雅波、崔长利、王桂娟、崔连德、张会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免收。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