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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3525号

原告李勇诉被告广元市昌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勇,广元市昌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3525号原告李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1日,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广元市昌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成平,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广元市昌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勇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00元,由原告李勇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