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3刑初298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于安徽省蚌埠市,个体商贩。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6)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月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4日13时59分,被告人薛某无证驾驶皖C×××××的灰色钱江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东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海大道与工农路路口东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拦停例行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90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民警随后将其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2016年7月14日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薛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4日13时59分,被告人薛某无证驾驶皖C×××××的灰色钱江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东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海大道与工农路路口东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拦停例行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90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民警随后将其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2016年7月14日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入所健康体检表、户籍信息、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普通摩托车皖C×××××车辆信息、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查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薛某危险驾驶案案件照片,视频资料,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关于薛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证人杨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无证驾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金 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谷雪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