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当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264号。被执行人李木清,(铁路桥旁)。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李木清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2016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82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 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