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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执308号

曹德祥与浙江恒阳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德祥,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曹德祥,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杏子坪村五组33号。

被执行人: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盈川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姜日友,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恒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