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9254号
原告:唐休荣。
被告:夏颖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香山路238、240号。
法定代表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寒琴,该公司员工。
原告唐休荣与被告夏颖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唐休荣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休荣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唐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唐休荣已预交),由唐休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俞拥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