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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刑初46号

匡海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匡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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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30刑初4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匡海龙(绰号“眼某”),于江西省永新县,经商。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4日经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贺新华,永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书指控被告人匡海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匡海龙申请精神病鉴定,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退回永新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2日将补充侦查的材料移交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匡海龙及其辩护人贺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0日晚六七时许,永怀忠街万年建材商行老板被告人匡海龙酒后与其前妻潘某乙来到怀某镇怀某街永福超市索要水泥欠款未果后,匡海龙回到万年建材商行殴打潘某乙出气,匡海龙父亲匡某甲、母亲王某甲以及邻居贺某乙闻讯前来劝阻,但匡海龙不顾贺某乙等人的劝阻,对其父母进行殴打。当晚8时16分许,潘某乙趁机逃出家门前往怀某派出所报警求助,其父匡某甲、邻居贺某乙也趁机逃出,匡海龙遂对仍停留在屋内的母亲王某甲进行殴打。8时20分许,怀某派出所民警赶到事发地点,并迅速上前阻止,将匡海龙制服,并将王某甲送至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外伤致腹腔胃肠外间质瘤(高危型)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当日匡海龙血液酒精含量达292.2mg/100ml。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匡海龙故意伤害他人,并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纠纷引发,且被害人王某甲的死亡主���是因为其自身特质体质造成的,被告人匡海龙又是在精神状态不清醒的情况下所为,被告人匡海龙的行为也取得了其父亲和姐姐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匡海龙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匡海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其辩称被害人王某甲是自己的母亲,又是癌症晚期,不可能故意伤害,其母是死亡是病引起的。辩护人贺新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护认为,1、被告人匡海龙患有酒精依赖综合症,而该疾病在量刑时可作为一个酌定从轻情节考虑;2、被害人王某甲的死亡虽系被告人匡海龙脚踢外伤引发,但主要原因还是缘由其自身患有已多处转移的卵巢癌形成的胃肠外间质瘤破裂出血所致;3、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起,被害人身体患有严重疾病,被��人匡海龙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不大;4、被害人的近亲属已对被告人匡海龙的行为予以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匡海龙判处十年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晚六七时许,被告人匡海龙在家吃晚饭喝过杨梅酒(浸泡杨梅的烧酒)后,与其前妻潘某乙来到永怀忠街永福超市找该超市老板周某丙追索水泥货款,见周某丙等人在喝酒,被告人匡海龙也自己到超市买了一瓶红星二锅头酒与周某乙喝,但没有要到账。被告人匡海龙回到家里后,便责怪并殴打潘某乙,抓住潘某乙的头发往墙上撞。被告人匡海龙的父亲匡某甲、母亲王某甲闻讯便从房间出来劝阻,匡某甲对被告人匡海龙说“你天天抓到你老婆出什么气呀?”被告人匡海龙就双手抱住匡某甲,并用嘴咬匡某甲的肩膀。王某甲也在劝,��告人匡海龙一脚踹在王某甲身上。邻居贺某乙也来劝架,并说“你们这样打,我劝都不敢劝。”同日20时16分许,潘某乙趁机逃出家门前往永新县怀某派出所报警求助,邻居也陆续离开,匡某甲就走到对面家具店门口树下坐着。被告人匡海龙遂对仍停留在屋内的母亲王某甲进行殴打,并说“我就要打勒(打死的意思)你,死了没有”,同时传出王某甲“哎哟”的声音。20时20分许,永新县怀某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并迅速上前阻止,被告人匡海龙举着一把铁锹冲出来,追赶派出所的民警,民警便往永新县怀某信用社方向走;被告人匡海龙又折返回家,派出所民警又试图制服被告人匡海龙,被告人匡海龙又右手拿着一把柴刀左手拿着一把铁铲子冲出来追,后在永新县怀某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协助���将被告人匡海龙制服并扭送到派出所。被告人匡海龙在追赶派出所民警时,匡某甲等人将王某甲扶上床,王某甲说:“被他踢了七八脚在大腿上,腿都踢断了。”这时王某甲的外甥王某乙、王某丙赶到被告人匡海龙家,与潘某乙等人将王某甲送往永新县怀某镇卫生院,120急救车来了后又将王雪莲送至永新县人民医院抢救,王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永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外伤致腹腔胃肠外间质瘤(高危型)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匡海龙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的含量为292.2mg/100ml。2016年1月22日,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精神医学司法鉴定,被告人匡海龙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作案时处于急性醉酒状态,辨认能力存在,只是在大量饮酒后使其控制能力有所削弱,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诉讼中,被告人匡海龙申请对其精神病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湖南省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7月8日作出司法鉴定,被告人匡海龙诊断为酒精依赖综合征,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急性醉酒状态,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匡海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0月20日晚上,他在家里吃晚饭时喝了点杨梅酒(浸泡杨梅的烧酒),大约喝了四五两。吃完晚饭后他和妻子潘某乙一起去找永怀忠镇街上新开超市老板结算水泥款,那个超市老板在饭店吃饭喝酒,饭店老板不让他喝酒,怕他喝多了酒会惹事。他自己买了一瓶一斤装的白酒回到饭店在超市老板桌上喝,喝了多少不知道,喝完酒后也不记得发生什么事了。他喝多了酒就会打东西、打人等。打他妻子打得比较多。因为喝酒被带到永新县怀某派出所四五次,还被带到永新县禾川派出所一次,还被派出所送到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喝完酒怎么打妻子不清楚,但第二天邻居会跟他说打了妻子,打了哪个部位等。他妻子也会跟他说他打了她,具体打了哪个部位她没有说,但他看到过他妻子的脖子被他掐伤的痕迹,还有她的胳膊被他嘴巴咬伤了。喝酒后骂过他父母,但这是邻居事后告诉他的。2015年10月20日,他只记得装水泥到怀某一个地方卸水泥,还记得晚饭后喝酒的事情以及和妻子去找超市老板结水泥款的事,其他的事记不清楚了。只是殴打了他妻子潘某乙,没有殴打母亲王某甲。他喝酒后一般打他妻子时,父母会来劝,他也会带到他父母,但是当天不知道,是第二天邻居告诉他打了父母哪里部位��他因喝酒后要打妻子潘某乙,所以潘某乙要和他离婚。他和二姐以前的关系相当好,因为爱喝酒,被多次送吉安市第三医院治疗,在第三次送吉安市人民医院时,他二姐匡某丙就对他有些恨意。后来他还踹坏二姐家的院子铁门。因为家里琐事心里烦,怀疑妻子在外偷人,父母年纪大,家里的事都听妻子和二姐的,特别是对二姐的话,言听计从。2、证人潘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匡海龙的妻子。2015年10月20日18时许,她们一家人吃晚饭,她丈夫匡海龙还喝了杨梅酒(浸泡杨梅的烧酒)。吃完饭后她和丈夫匡海龙女儿匡某乙一起到怀某街上永福超市要账,但是没有要到。回来后她、匡海龙、匡海龙的父母四人在匡海龙父母房间内,匡海龙对她发脾气,说她没用,还动手打她,将她从父母房内拖到一楼楼梯间打,弄疼她的手,还抓住她的头发���把她的头往墙上撞,这时她父亲匡某甲、母亲王某甲出来劝,匡某甲对匡海龙说“你天天抓到你老婆出什么气呀?”于是匡海龙抱住匡某甲,并用嘴咬了匡某甲的肩膀处,她婆婆也来劝,被匡海龙一脚踹在身上倒在地上,这时隔壁邻居的贺某乙来劝架,岳太说“你们这样打,我劝都不敢劝。”她看到这种情况,就立马去派出所报警了,过了十多分钟,她和派出所的民警来到她家,匡海龙就在家里拿了把铁锹追着派出所的民警,但是没有打到。匡海龙还问是谁报警,因为害怕就没有进家里,她公公坐在对面卖家具的地方,婆婆还在房间内,因为听到匡海龙在家里对婆婆说“你死了没有,你死了没有。”因为怕打,隔壁的冬英将她拉到家里避开一下,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打电话叫她赶快��她婆婆去医院。她回到家里,看到婆婆躺在床上,手、头部都出血了,右腿断了,身上还有屎和尿,她婆婆说今天被匡海龙打饱了,她帮婆婆换了裤子,她之前还打了电话给匡海龙的老表王某丙过来,然后她和王某丙等人将她婆婆先送到永新县怀某卫生院,她婆婆在永新县怀某卫生院就昏迷了,然后永新县人民医院的120车来了,送到永新县人民医院就死亡了。匡海龙经常会为一些生活上的小事情打她或者心情不好也会打她,打的时候是扯头发往墙上撞、咬等。他父母来劝架的话,他连父母一起打。匡海龙平时就是开车送货,爱喝酒,喝了酒更暴躁发脾气打人,大多数是打自己家人,如果别人来劝也会一起打。匡海龙因为爱喝酒打人送到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戒酒,多年前还送到北京戒酒。匡海龙没有喝酒时表现好,隔壁邻居都说他好,表现正常,还会开车送货。她认为匡海龙就是因为挣不到钱而打她、小孩、父母。匡海龙天天就是要她和他父母把家里的钱全部交给他,由他当家,因为他天天喝酒,所以她们不放心让匡海龙当家。匡海龙每次喝酒打人,第二天都知道。有一次匡海龙用剪刀刺一刀在她手上,也是喝了酒,第三天匡海龙对她说:“我刺一剪刀在你手上,是放过你,下次我就要杀了你。”所以她认为匡海龙是知道的。还有一次,她说匡海龙是借酒装疯,过了几天,还记得她说了匡海龙借酒装疯。匡海龙家族没有精神病,送匡海龙到精神病院是为了戒酒。同时证实匡海龙殴打其母亲时监控坏了。3、证人匡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匡海龙的父亲。2015年10月20日20时10分许,他儿子匡海龙回到家就一手抓起躺椅摔在地上,然后在房间门口用左手抓住他儿媳潘某乙的头发��右手抓住潘某乙的衣领,拎着往墙上撞,他站在大门口立即过去劝,他抓住匡海龙的右手,匡海龙左手还是抓住潘某乙的头发撞墙,他老婆王某甲和隔壁的贺某乙老人听到声音也过来,贺某乙过来拖住匡海龙,王某甲也在边上劝。匡海龙说:“你个老妪走开。”但是王某甲一直在旁边想帮忙,他和贺某乙两人合力将匡海龙的手拉开,潘某乙挣脱了就往大门口走,他和贺某乙松开匡海龙后也跟着出来,王某甲就进房间了,潘某乙就一个人到派出所报警。他走到对面家具店门口树下坐下,刚刚劝架被打到头,被咬到额头,匡海龙进屋了。他心想老婆那么大年纪身体也不好,不会打吧。过了一会屋里传出匡海龙声音“我就要打勒(打死的意思)你。”而且传出王某甲“哎哟哎哟”的声音。他不敢过去,在那里等,并且打了派出所的电话报警,这时派出所的两位同志和潘某乙走过来了,潘某乙在快到他这里时转到圩场方向,派出所的两位走到他家门口时,听到匡海龙说:“我就要取勒(打死的意思)你们,死了没有。”派出所的同志问:“匡海龙,你在干吗?”匡海龙就说:“要取勒(打死的意思)你们。”就看到匡海龙举着一把铁锹冲出来,追着派出所同志打,派出所的同志往永新县怀某信用社走,匡海龙一直追到那边返回家,这时派出所的尹所长试图到他家里去抓匡海龙,匡海龙右手拿着一把柴刀左手拿着一把小铁铲冲出来追尹所长,又追到永新县怀某信用社那边去了,后来看到派出所的同志围住了匡海龙。他回到家看到贺某乙的老婆和冬英在房间里扶王某甲上床,他也过去���,王某甲说:“踢了七八脚在大腿上,大腿都踢断了。”这时王某甲的外甥王某乙、王某丙两人来了,两人进去看了一下姑姑,商量着打120急救。王某乙和潘某乙先将王某甲送到永新县怀某医院,后来120急救车又将王雪莲送到永新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约20分钟接到王某乙电话说人不行了。匡海龙10多年前就醉酒,送到北京戒酒,回家后继续酗酒,送到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四次。没有看到匡海龙怎么打其母亲王某甲。匡海龙平常就是喝酒,从不做事,好吃懒做,每个月他至少要给匡海龙3000元,有时更多,如果匡海龙向他或者老婆要钱,没有给,就开始打人。匡海龙没有精神病,送到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都是为了戒酒,是借酒发疯。匡海龙喝酒后经常打老婆潘某乙,他和他老婆王某甲去劝,匡海龙就会连他们一起打。4、证人贺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0日20时许,他在家里看电视,匡海龙的女儿匡某乙哭着跑到他家说:“岳太爷爷,我爸爸又在打我妈妈。”他听后就赶到匡海龙家里,一进门看到匡海龙用手钳住匡某甲的脖子,用嘴巴咬匡某甲面部、耳朵,但没有咬到。他见状就把匡海龙拉开。拉开后匡某甲就往外走,匡海龙又继续打小清,但匡海龙不小心摔了一跤,小清就上去还打了匡海龙几下,他就去拉开小清,小清就出去了。匡海龙从地上爬起来又进去打王某甲,因为刚开始匡海龙打匡某甲时王某甲在旁边劝就被匡海龙一手推倒在地上一直没有站起来,匡海龙走到王某甲旁边就踢一脚在王某甲的腿上,王某甲叫“哎哟”,匡海龙说:“我就要打死你,还没死。”匡海龙双手抓住王某���的臂膀处,抓起来将王某甲向床沿上撞,他听到匡海龙说:“你要登勒个老妪、你要登勒个老妪。(永新方言)”撞了好几下,王某甲的头部正好撞在床沿上,“咚咚”响,他听到三下“咚”的撞击声,此时他自言自语说今天就是要把这个老妪打死,他就带着匡某乙出去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他又和匡某甲进去把王某甲扶上床,看见王某甲的面部有血迹,手上的皮肤红红的,老妪还说了话,但没有听清说什么。匡海龙边打王某甲边说:“我今天就要打死你,你死又不死,你还没有死啊。”打王某甲是在王某甲卧室床下,当时没有拿凶器,只有他和匡某乙在现场。匡海龙喝了酒,身上有比较大的酒味。一个星期前匡海龙还打过他老婆,他当时也到劝了,匡海���经常打他老婆。在门口看到匡海龙站在马路上手里拿了一把柴刀,之后被派出所的民警和王某甲的外甥合力把匡海龙抓住了。王某甲没有抢救成功死了。匡海龙平时就喜欢喝酒,酒当做水一样喝,喝了酒后喜欢打人,一般是打自家人。没喝酒时很正常,还会开车送货,较爱财,经常叫父母拿钱,好吃懒做。匡海龙应该没有精神病,就是酒癲,喝酒就打人,还到北京、吉安戒酒,没效果,回到家照样喝酒。5、证人周某丙的证言,证实永福购物广场装修的水泥是匡海龙送的货。2015年10月20日18时40分许,他和欧某及厚朵餐馆的老板在厚朵餐馆吃饭。19时许,匡海龙和其妻子及女儿到餐馆找他。他当时客套地叫匡海龙坐下一起吃,匡海龙说喝啤酒没味,他们说没有其它酒,匡海龙说:“没酒喝,还没有地方买吗?”���海龙自己买来一瓶一斤装红星二锅头过来了,匡海龙坐下就倒满一杯二两八杯子的酒,不到十分钟就喝完了,他们就下桌了。由于时间晚了,叫匡海龙的妻子第二天上午到商场结账,匡海龙和他妻子说可以。匡海龙和他妻子及女儿就走了。当时匡海龙手上还提着剩下的二锅头。6、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0日19时20时许,他和永福购物广场的老板周某丙等一些员工在厚朵餐馆吃晚饭。这时看见经营水泥生意的匡海龙带着他老婆小孩三人到餐馆找周某丙结算水泥账。匡海龙说完之后发现酒味很重,应该喝了酒。周某丙客套一下叫匡海龙吃饭,有人说匡海龙喝了酒会闹事,周某丙也没多叫。他当时开玩笑地说喝点啤酒喽。匡海龙回话说:“你们除了啤酒,就没其它酒吃呀,没有的话,我可以买瓶过来喝。”匡海龙一说完就去超市买了一瓶红星二锅头白酒过来坐下和他们一起吃饭,大概喝了二两多就和他妻子小孩回家了。周某丙和匡海龙在谈水泥账目的事情,他就走了。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0日20时许,匡海龙的女儿匡某乙哭着到她家里叫“岳太爷爷,我爸爸又在打我妈妈。”她丈夫岳太听后就到匡海龙家去。过了不久,她走过去,刚进门就看见匡海龙拿着一把铁铲对着她说:“滚,滚。”她看见这种情况就出来了。后来听说匡海龙打了他母亲,已经被派出所控制住了。她就想去看一下王某甲怎么样了,她走进匡海龙母亲的房间,看到匡海龙的母亲躺在床沿下,当时现场还有匡某甲、岳太等人,她们几个人把匡海龙的母亲扶到床上,匡海龙的母亲面部和手上有血迹,匡海龙的母亲一个劲的叫着“哎哟哎哟”,她没有看到匡海龙打,但他母亲的伤是匡海龙打的。匡海龙没喝酒时比较正常,平时也经常打他家人。8、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0日20时许,她在她家门口做事,看见小清从自己家跑出来,躲在她家店门口的旁边,估计匡海龙又喝了酒打小清,就把小清拉到她家里,把门关上,小清就说:“这个癲人又喝了酒,又在打人,把我们都打出来了。”她就说不晓得匡海龙会不会打老妪。小清说刚才已经打了,不晓得现在还会不会打。“老妪”是指匡海龙的母亲,叫雪莲。她本来留小清在家睡,但是小清接了个电话说要回去,要送老妪去医院,她也跟着小清来到小清家里。她看到匡海龙在家门口被派出所民警和乡政府的工��人员给抓住了,她就赶紧到房间里看一下老妪,发现老妪躺在床上,头部和身上好多血,房间地上看见打破了几个酒瓶,然后老妪被送到医院去了,之后她就回家了。老妪说生儿子生差了,今天被打饱了,一个劲地喊疼。匡海龙喝了酒就会打家人,匡海龙的父母亲、妻子、儿子、女儿都被匡海龙打过,没有什么原因。匡海龙没喝酒时很正常,人也很好,跟家里的关系也比较好,对隔壁邻居的人都比较和气,喝了酒就会打人。9、证人匡某丙的证言,证实她是匡海龙的二姐。匡海龙在家里好吃懒做,爱好酒,从早上起床后就开始喝酒,一日三餐都要喝酒,喝了酒后就要打自家人,她父母都被匡海龙打过,还经常打妻子潘某乙。出于这种情况,她父母等自家人就报警送匡海龙去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戒酒,送了四五次,每次都没有效果,回��接着酗酒、打人,视家人为敌人,借酒发疯殴打家人,如此恶性循环,匡海龙和家人关系很不和睦,包括跟她和大姐。家庭上没有精神病史。匡海龙没有精神病,就是酗酒打人,匡海龙就是要求当家,要父母交出全部家当由其支配,但匡海龙好吃懒做,成天酗酒,她父母也不会让其当家,匡海龙更加气愤,借喝酒打人,匡海龙的思想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人,谁都管不到,并且脾气暴躁没喝酒跟邻里关系还可以,但喝了酒后邻里都不肯和他攀谈,怕说话不对心意被匡海龙打。有一次贺某乙的妻子来劝架,匡海龙用一把锄头气势汹汹地想打贺某乙的妻子,搞得别人都不敢劝架。匡海龙喝酒打他妻子潘某乙后,潘某乙就会躲到她家里过夜,但匡海龙就会找到她家来,要求见潘某乙,她和她家人都会躲着匡海龙,匡海龙还踹坏她家院子门。今年她母亲在永新县中医院住了三个月院,匡海龙不但不管事,不照料母亲,还在医院闹事,推脱责任,要和父母断绝父母关系,匡海龙除了不管父母,连儿子都不管,匡海龙儿子从小学一年级就由她带到生活直到现在读高二。10、证人匡某丁的证言,证实匡海龙经常酒后闹事。2015年10月20日晚上,匡海龙又喝醉酒,还失手打死了自己母亲王某甲。他来到匡海龙家时刚好120的救护车把匡海龙母亲接到医院去了,匡海龙被派出所控制了。匡海龙父母在街上经营万年建材商行,专卖水泥、石灰、瓷砖之类,匡海龙基本上不管事,一天到晚就是喝酒,喝完酒就到处闹事,街上的人见到匡海龙就避开,匡海龙还打自己老婆和母亲,家里人没人管得住,就是向家里人要钱。匡海龙家有两个店面,一般都是从大门出进,有个后门,因为后面路不好走,所以后门基本上是锁上的,没有人出进。11、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他叫匡海龙的母亲王某甲叫姑姑。2015年10月20日20时许,他接到潘某乙电话说匡海龙又打他姑姑王某甲。他接完电话后就拨电话给匡海龙,当时匡海龙还接通了电话,但是没跟匡海龙说话,只是从电话里听见匡海龙说“打死了吗?打死了吗?”他见匡海龙没说话就赶紧挂电话开车到姑姑王某甲家。到了后,他看见匡海龙已经被派出所民警控制了。他就进到里屋看见姑姑王某甲躺在床上,右手和额头都受伤了,右手手部脱皮,并且流了血,之后他就跟姑姑的家人一起送姑姑王某甲到永新县怀某卫生院。王某甲受伤就是被匡海龙打的,但是具体怎么打没有看见。匡海龙在家中就是喜欢喝酒,基本上是酒不离身,喝醉酒后就闹事,具体情况也不太清楚。12、证人匡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匡海龙的女儿,现年10岁。2015年10月20日的晚上,她和父母亲吃完晚饭后三人到永怀忠镇街上新开的超市找超市老板要水泥款。她父母亲就在超市隔壁的饭店找到了超市老板,那个老板在饭店吃饭,她父母和对方说了什么不清楚。然后父亲就到隔壁超市买了一瓶酒,父亲就用饭店的杯子倒满了一杯酒在那个超市老板的饭桌上喝。一会儿,她父亲杯中的酒喝完了,三个人回家,她父亲喝的那瓶酒被她母亲提回家中。她父亲回到家后,拿起小房间门口外的躺椅摔在地上,嘴里大声说着水泥款的事,当时她母亲在父亲旁边,她和爷爷匡某甲、奶奶王某甲在奶奶的小房间内,突然她父亲就抓到母亲开始打,父亲抓着母亲的头发打,母亲也还手打回父亲,然后爷爷过来劝,没劝开,奶奶也从小房间出来劝,爷爷还叫奶奶进去房间内休息。���看到打架后就跑出去隔壁邻居叫“岳太爷爷”来劝架,岳太爷爷和她来到她家中,看到父亲跌倒在地上,母亲就上去打父亲,岳太爷爷就去劝,她父亲叫岳太爷爷“滚”,然后她和岳太爷爷出来了。没有看到父亲打爷爷奶奶,当时比较害怕。看到奶奶躺在小房间的地上,受了伤,但没看到是怎么受伤的。13、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匡海龙关在同一监室的。匡海龙表现还可以,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匡海龙跟他们说不会故意去伤害自己的母亲,因为匡海龙是家中唯一的儿子。至于母亲是怎么死的,匡海龙说那天喝了好多酒,不知道母亲是如何死的,而且一直强调自己不可能打死母亲的。匡海龙天天吵要喝酒,医生只给匡海龙一次镇静水喝,匡海龙拿到像宝贝一样。看起来匡海龙���有点不太正常,包括匡海龙自己说有精神病,经常会说,匡海龙说话时他们觉得匡海龙是刻意装的精神病,但是否有精神病,他也不好说。匡海龙说自己有精神病,这件事至多判三年就会出来,说过好多次,他们觉得匡海龙有点太天真了。14、血液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10月21日零时,永新县公安局民警提取被告人匡海龙血液5毫升。提取笔录证实公安局民警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10月21日15时26分,对被告人匡海龙身穿的衣服、裤子及鞋子进行提取。15、永新县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匡海龙表现情况,证实被告人匡海龙在押期间,能按看守所规定按时起居活动,与其他在押人员相处较好,为人较老实,未见行为异常,其他情况亦未见明显异常。16、��安信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匡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潘某乙评定为轻微伤。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匡海龙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92.2mg/100ml。17、永新县中医院入院记录检验报告,证实王某甲卵巢癌并多处转移等情况。18、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记录,证实被告人匡海龙于2011年系酒精所致妄想症入院治疗。19、南昌大学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报告书,证实被鉴定人王某甲1、腹腔胃肠外间质瘤(高危型)破裂出血,腹腔大量积血;2、心肌间质水肿;3、肺、肝、脾、肾呈缺血的病理学改变;4、脑水肿。20、永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死者王某甲系外伤致腹腔胃肠外间质瘤(高危型)破裂出血结果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1、吉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王某甲肝脏组织、胃组织及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鼠药毒鼠强、农药甲胺磷、辛硫磷、三唑磷、敌敌畏、敌百虫、呋喃丹、甲氰菊酯成份。22、吉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西南房间门口木柜门上可疑斑迹擦拭子、嫌疑人匡海龙裤子上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支持为受害人王某甲所留;2、送检的西南房间地面可疑斑迹擦拭子、嫌疑人匡海龙马甲上圴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支持为嫌疑人匡海龙所留;3、送检的带有可疑斑迹的床单布块上检出混合斑,其基因分型包含受害人王某甲基因分型和嫌疑人匡海龙基因分型。23、永怀忠街万年建材商行店匡海龙故意伤害案现场方位图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匡海龙殴打被害人王某甲的地点、方位等情况。24、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匡海龙尿样呈阴(一)性反应,表明其没有注射、吸食冰毒(类)毒品。25、永新县公安局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1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匡海龙在永怀忠街上阳光儿童超市门口将王足莲店里的摇摇车砸坏被行政拘留十天。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匡海龙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作案时处于急性醉酒状态,辨认能力存在,只是在大量饮酒后使其控制能力有所削弱,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湖南省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匡海龙诊断为酒精依赖综合征,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急性醉酒状态,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匡海龙的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罚。永新县公安局民警询问匡海龙时录音录像光盘,证实公安人员在询问被告人匡海龙时同步录音录像,经播放给被告人匡海龙看无异议。3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匡海龙系抓获归案。31、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匡海龙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匡海龙对上述证据除对其精神病鉴定有异议外,对其他证据均没有实质性异��,辩解其多次被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导致有精神病。辩护人贺新华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海龙已进行了二次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均认为其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急性醉酒状态,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被告人匡海龙又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或依据推断鉴定结论错误或没有法律效力,故对其精神病鉴定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海龙在醉酒的情况下故意伤害其母亲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可以采纳。被告人匡海龙提出不是故意伤害其母亲王某甲致死。经查,被告人匡海龙明知自己母亲王某甲有病在身,在殴打前妻潘某乙时,对前来劝架的母亲王某甲进行殴打,因外伤致王某甲的腹腔胃肠外间质瘤(高危型)破裂出血引起失血休性克死亡,故对被告人匡海龙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建议对被告人匡海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和建议,本院可以采纳。被告人匡海龙的犯罪行为没有法定减轻情节,故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匡海龙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和建议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王某甲身体患有严重疾病,被告人匡海龙作为人子,不仅未尽孝心细心照料,反而酒后殴打母亲,并导致其母亲死亡,有悖于社会伦理,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害人王某甲的死亡主要是因为其自身特质体质造成的,案发后被告人匡海龙的行为又取���了其父亲和姐姐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是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观故意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匡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文奇

审 判 员  刘利风

人民陪审员  郭小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汤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