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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5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辉、常益华、蒋文政、刘国喜、谭媛、谭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刘辉,常益华,蒋文政,刘国喜,谭媛,谭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5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常益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文政,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国喜,男,汉族。被执行人谭媛,女,瑶族。被执行人谭毅,男,瑶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辉、常益华、蒋文政、刘国喜、谭媛、谭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义军

审判员  蔡晓亮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员宋喜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