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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511号

德阳市宣威机械厂、成都市新美加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阳市宣威机械厂,成都市新美加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511号申请人德阳市宣威机械厂,住所地德阳市天元镇黄连桥村七组,组织机构代码79581260-X。法定代表人王文宣,经理。被申请人成都市新美加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法定代表人杨军,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阳市宣威机械厂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新美加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阳市宣威机械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新美加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王文宣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德阳市宣威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新美加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向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星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