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3221号
原告:薛某某,女。
被告:姜某某,男。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 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金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