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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3221号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3221号

原告:薛某某,女。

被告:姜某某,男。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 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金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