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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1426号

杨晓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1426号罪犯杨晓,男,汉族,1993年1月16日生,小学文化,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8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责令杨晓等同案三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415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杨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伙同他人多次持刀抢劫并致伤多人,系严重的暴力罪犯,并犯有数罪,且未退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犯罪前还受到过行政处罚,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严重,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庆华

审 判 员  程 非

代理

审判员  江 曙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