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1009号罪犯张伟然。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汕金法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张伟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5月15日,罪犯张伟然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9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伟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远辉
审判员 陈伟浩
审判员 黎永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玉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