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853号
原告:段亚亚,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回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超,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喜荣,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段亚亚诉被告邓超、陈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6年8月16日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亚亚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陆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