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81民初2853号

段亚亚与邓超、陈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亚亚,邓超,陈喜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853号

原告:段亚亚,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回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超,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喜荣,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段亚亚诉被告邓超、陈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6年8月16日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亚亚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陆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