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6民初2356号
原告:王钧先。
被告:河北云川电缆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大围河乡东桥工业区。
原告王钧先与被告河北云川电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钧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云川电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钧先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做管库工作。2016年6月23日经原、被告清算,被告原告出具了欠条。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款64231元。被告河北云川电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16年7月22日文安县大围河回族满族乡东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河北云川电缆有××去世。证据二、2016年6月23日,被告河北云川电缆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劳动报酬款64231元。被告河北云川电缆有限公司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和相应的举证权利。本院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原告举证,对证据进行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属于文安县大围河回族满族乡东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河北云川电缆有××去世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劳动报酬的欠条,是该村民委员会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认定具有证据效力。根据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在被告河北云川电缆有限公司做送货司机工作。2016年6月23日,经原、被告清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原告劳动报酬款64231元,欠条上加盖了被告河北云川电缆有限公司的印章。另查,被告河北云川电缆有××去世。被告河北云川电缆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作期间劳动报酬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河北云川电缆有××去世,但被告河北云川电缆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它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即使法定代表人柴大帮去世,但该公司仍然存续,依然应对所欠原告的劳动报酬进行清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云川电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钧先劳动报酬款64231元。被告河北云川电缆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北云川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10元,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春平
代理
审判员 翟增荣
代理
审判员 周 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亚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