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805号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小红,该公司端村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福明,该公司端村信用社会计。被告刘立章(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元,由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晓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