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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1141号

吴伟与王丽云公正债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伟,王丽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吴伟,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马架工村家属楼41栋3单元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807211513。被执行人王丽云,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如意家园43栋阁5,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74072220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赤宝山证执字第12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王丽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王丽云在西露天矿技改项目部的工资,每月扣留500.00元,直至扣够壹拾万零陆仟零肆拾叁元整(¥106043.00),此款由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执行裁定书正本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