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吴伟,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马架工村家属楼41栋3单元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807211513。被执行人王丽云,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如意家园43栋阁5,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74072220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赤宝山证执字第12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王丽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王丽云在西露天矿技改项目部的工资,每月扣留500.00元,直至扣够壹拾万零陆仟零肆拾叁元整(¥106043.00),此款由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执行裁定书正本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