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2437号原告常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长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江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
常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2437号原告常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长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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