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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061号

安徽鑫泉米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汇阳食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6执1061号安徽汇阳食品有限公司:你与安徽鑫泉米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6民初1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还付款49623元及其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申请执行费644元。如你自动履行,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并将上述款项汇至如下账户: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如你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本院地址:颍上县管仲大道777号邮编:236200联系人:陈俊杰联系电话:0558-445****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