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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保260号

蔡国雄与虞尚应、自贡市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国雄,虞尚应,自贡市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260号

申请人:蔡国雄,男,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

被

申请人:虞尚应,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

被

申请人:自贡市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尚应,董事长。本院受理蔡国雄与虞尚应、自贡市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虞尚应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中油大厦22栋3-1a合同备案号为83160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6)川0304民初13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虞尚应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中油大厦22栋3-1a合同备案号为83160的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许文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