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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746号

杨静与孙左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静,孙左亮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746号申请执行人杨静。被执行人孙左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静与被执行人孙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张宝林执行员  宫 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