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746号申请执行人杨静。被执行人孙左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静与被执行人孙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张宝林执行员 宫 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