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5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蔡云蕾,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年8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8月5日、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海珍、检察员叶晓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辩护人蔡云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郑某受彭某甲(已判)指使,先后在瑞安市塘下镇和平商务宾馆、豪城商务宾馆开设房间,由彭某甲召集谭某、吴某等人以“四川麻将”、“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同年3月19日20时45分许,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彭某甲及谭某等赌客,扣押麻将一副及赌资人民币8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郑某还负责为彭某甲等人提供饭菜饮料,非法获利30余元。现被告人郑某已退出违法所得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甲、方某、刘某甲、谭某、吴某、苏某、王某甲、罗某、高某、刘某乙、左某、彭某乙、林某、刘某丙、包某、杨某、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开房记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郑某退出的人民币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海伟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林余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