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859号
原告:梁洁玲,女,汉族,1951年2月8日出生,住云浮市。
被告:朱金伙,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住云浮市。
被告:王俊旭,男,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住云浮市。
原告梁洁玲诉被告朱金伙、王俊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给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洁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56元,撤诉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梁洁玲负担。
审判员 申少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麦绮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