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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863号

胡建美与袁立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建美,袁立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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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863号

原告:胡建美,男,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袁立安,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美与被告袁立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蒙城县城关镇刘桥社区北侧的房地产(产权证号171**)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原告及李侠共有的坐落于蒙城县玖隆国际城市综合体C区3#楼(一期)703室(产权证号2014061800**)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袁立安所有的坐落于蒙城县城关镇刘桥社区北侧的房地产(产权证号171**);2、查封胡建美及李侠共有的坐落于蒙城县玖隆国际城���综合体C区3#楼(一期)703室(产权证号201406180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素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