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863号
原告:胡建美,男,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袁立安,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美与被告袁立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蒙城县城关镇刘桥社区北侧的房地产(产权证号171**)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原告及李侠共有的坐落于蒙城县玖隆国际城市综合体C区3#楼(一期)703室(产权证号2014061800**)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袁立安所有的坐落于蒙城县城关镇刘桥社区北侧的房地产(产权证号171**);2、查封胡建美及李侠共有的坐落于蒙城县玖隆国际城���综合体C区3#楼(一期)703室(产权证号201406180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素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