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0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9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1月20日刑满;因吸毒于2016年3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l1月20日至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伙同陈守准、刘小英、董素素、梁亦平、吴丽芝、胡世良、章昌楷(均已判刑)、周宗涯、陈康银、白某、黄某1、杨某1、林昌闹、吴某、苏某、杨某2、王某、吴一超、李某1、林志余、李英蓉(均被劳动教养)等人以股份形式组成赌博团伙,分别在龙港镇湖前、宜山镇等地农村租用民房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九”形式聚众赌博50多次,并按5%比例抽取头薪,赌场每场参赌人数少则五十人多则一二百人。期间,被告人李某从赌场内分红获利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章昌凯、陈守准、刘小英、董素素、梁亦平、吴丽芝的供述,证人李某1、杨某1、周某、吴某、李某2、苏某、杨某2、黄某1、王某、白某、胡某、林某1、许某、黄某2、徐某、杨某3、李某3、金某1、施某、金某2、陈某1、李某4、方某、李某5、林某2、林某3、杨某4、杨某5、林某4、陈某2、陈某3、姜某、何某、余某、陈某4、李某6的证言,归案经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黄崇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