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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2556号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乐清市水泵厂、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乐清市水泵厂,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黄亦文,倪爱琴,黄琼,王良,黄忠政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556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清远路338号乐清市人民医院综合大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3091552-8。代表人:陈新颜,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XX镇岐头四村,组织机构代码:14555650-1。

法定代表人:黄亦文,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德路188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68229302-2。

法定代表人:倪爱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亦文,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倪爱琴,女,1962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黄琼,女,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王良,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黄忠政,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黄亦文、倪爱琴、黄琼、王良、黄忠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5)温乐执民字第6158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XX镇岐头四村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宗地号:051-027-0580-0000)、坐落在乐清市XX镇长林东村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宗地号:051-019-0608-0000);查封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所有的坐落在XX镇岐头工业区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0××f00766)、坐落在XX镇歧头四村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0××f02028),查封被执行人黄亦文所有的坐落在XX镇歧头四村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09××26)、坐落在乐清市城东大街道晨曦大厦A幢1××室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18××94)、坐落在乐清市城东大街道晨曦大厦A幢2××室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18××30),查封被执行人黄忠政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大厦B幢10××、11××室的两处房产(房产证号:14××95、14××92)。另外本院在(2015)温乐执民字第4588号执行一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亦文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XX镇岐头四村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宗地号:051-027-0221-0000)。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所有的坐落在岐头工业区房产(房产证号:0××f00766、宗地号:051-019-0608-0000)、坐落在岐头四村的房产(房产证号:0××f02028、宗地号051-027-0580-0000)已经另案依法移送拍卖。坐落在乐清市城东大街道晨曦大厦A幢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18××94),被执行人黄亦文占有4.31%份额;坐落在乐清市城东大街道晨曦大厦A幢2××室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18××30)被执行人黄亦文占有2.81%份额;需要征得2/3以上份额所有人同意才可处置。对于被执行人黄亦文所有的坐落在XX镇岐头四村的房产(房产证号:09××26,宗地号:051-027-0221-0000),该处房屋为1间半的老房,而且地处偏僻价值过低,暂时不作处置了。被执行人黄忠政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大厦B幢10××、11××室的两处房产(房产证号:14××95、14××92)已经抵押给其他银行,本案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乐清市水泵厂、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黄亦文、倪爱琴、黄琼、王良、黄忠政尚欠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执行款4967156.4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5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