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3505号
原告:贵州致力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551919259W,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市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C区。
法定代表人:胡勇。
委托代理人:杨华,云南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695294526G,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三道4559号滨海园区邻里中心3栋10层04-07室。
法定代表人:曾文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致力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致力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致力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27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063.5元,由原告贵州致力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李曼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