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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民初797号

杨旭平与杨振兴、邓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旭平,杨振兴,邓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797号原告杨旭平,男,汉族,1996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王彬,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兴,男,汉族,1997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召平,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山,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耀,男,汉族,1999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平诉被告杨振兴、邓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旭平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旭平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旭平撤回起诉。受理费855元由原告杨旭平负担。

审判员  李水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