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797号原告杨旭平,男,汉族,1996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王彬,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兴,男,汉族,1997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召平,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山,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耀,男,汉族,1999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平诉被告杨振兴、邓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旭平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旭平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旭平撤回起诉。受理费855元由原告杨旭平负担。
审判员 李水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