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423号
原告:魏林鼎。
被告:何蓉。
被告:李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林鼎与被告何蓉、李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林鼎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林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林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魏林鼎承担。
审判员 朱明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