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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民初1423号

魏林鼎与何蓉、李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林鼎,何蓉,李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423号

原告:魏林鼎。

被告:何蓉。

被告:李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林鼎与被告何蓉、李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林鼎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林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林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魏林鼎承担。

审判员  朱明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普 来源: